南沙開發區商務局關于2021年廣州市商務 發展專項資金“走出去”事項 項目庫申報指引

 政策指南    |      2020-08-10

為引導和支持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開展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提高企業跨國經營水平,培育發展本土跨國公司,根據《廣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走出去”事項實施細則的通知》、《廣州市商務局關于做好2021年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走出去”事項重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績效優先的原則,制定本申報指引。

一、支持對象

走出去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市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依法取得開展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業務的資格;

(三)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四)支持對象所申報業務納入我市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業務統計范圍。

二、支持范圍

(一)支持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業務。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2019年有實際投資的鼓勵類境外投資企業;以及2019年有實際投資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工業園)、境外商貿平臺,其中境外經貿合作園區是指我市企業通過在境外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投資建設或運營的產業園區(要求合作區已合法取得的土地面積不低于0.5平方公里,合作園區已開展或正在開展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已規劃或已有企業入駐);境外商貿平臺是指我市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商品展銷中心,并列入廣東省商務廳公布的境外廣東名優商品展銷中心培育項目名單中的項目。

(二)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我市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在2019年度承攬境外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實績的。

(三)支持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我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2019年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境)外允許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企業或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具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實績的。

(四)支持企業購買走出去信用保險。我市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支出的相關保費項目。

三、申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扶持資金的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依法誠信經營,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走出去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業務;

(二)在企業(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執行或已開展實質性經營;

(三)境外多級投資企業須與國內母體公司之間存在明確、清晰的產權隸屬關系;

(四)按規定到我駐外(領)館經商處(室)報到。

四、支持內容及標準

(一)境外投資項目。

對我市企業投資的鼓勵類境外投資項目、境外經貿合作園區和境外商貿平臺等項目,根據企業實際投資額進行補助。

注:鼓勵類境外投資項目請參照《廣東省境外投資備案產業分類指導目錄》(粵商務合函〔2020〕29號)。

1.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企業2019年度實際匯出投資額(美元絕對值),給予不超過5%的補助[:美元絕對值*5%=最大可支持補貼額度(人民幣)],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企業參加以市商務局組織的以境外投資為主的市場考察、經貿交流活動,在現場簽約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企業2019年實際匯出投資額(美元絕對值),給予不超過10%的補助[:美元絕對值*10%=最大可支持補貼額度(人民幣)],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企業境外經貿合作園區和境外商貿平臺,按照2019年實際投資額(美元絕對值,含現金、實物等股權投資、收益再投資等),給予不超過10%的補助[:美元絕對值*10%=最大可支持補貼額度(人民幣)],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

對企業在境外開展工程承包業務和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進行補助,同一項目中央、省、市各級扶持資金補助的總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實際發生費用。

1.企業2019年度新簽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對其發生的前期費用,包括項目咨詢、項目勘察費、論證費和規劃費、文書翻譯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編制費、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以及為獲得境外工程項目而從銀行取得保函所產生的保函費用,給予不超過5%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境外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對其2019年度發生的(費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9年度)為外派勞務人員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外派勞務人員培訓費用等,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走出去信用保險統保平臺。

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為降低可能面臨的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向具有相關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海外投資(股權)保險、海外投資(債權)保險、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出口延付再融資保險、海外租賃保險、特定合同保險、買方違約保險,按其實際繳納保費,我市根據其2019年獲得的中央或省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的資金補助給予配套保費補助,單個項目取得市級財政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享受各級財政支持比例累計不得超過實際繳納的保費,且同一類保費不能重復享受市級財政支持。

五、申報材料清單

企業須報送以下資料一式兩份,列明目錄,標注頁碼,裝訂成冊。其中,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一)基本資料。

1.2021年廣州市支持企業走出去專項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承諾書。

(二)境外投資項目申報資料。

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復印件;

2.企業申報項目明細表(境外投資項目);

3.企業并購協議(僅并購項目需提供);

4.資金匯出證明(境外匯款申請書、外匯兌換水單等)或海關報關單復印件(僅限以實物形式出資項目);

5.境外企業注冊文件復印件;

6.境外多級投資與申請企業之間的股權關系證明材料;

7.境外商貿平臺需提供廣東省商務廳公布的境外廣東名優商品展銷中心培育項目名單文件復印件、與進場銷售企業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8.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項目需提供境外政府部門對合作區的批準文件,園區土地面積的證明材料,園區審計報告或基礎設施投入的證明材料,園區規劃證明材料或建區牽頭企業與進區企業的進區協議復印件;

9.境外企業辦公場地租賃(購置)證明、業務合同(訂單)、企業資金的銀行流水單據(提供其中一項即可)證明其開展實質性經營的證明材料;

10.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回執聯復印件。

(三)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申報資料。

1.對外勞務合作風險(或對外承包工程)處置備用金銀行保函或《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復印件、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回執(201911—20191231日新簽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提供);

2.企業申報項目明細表(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項目明細表);

3.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或協議;

4.費用支出情況明細表;

5.資金投入或費用支出憑證:記賬憑證、支付憑證、費用發票、費用合同等復印件;

6.收款證明、境外人員薪資發放證明、我國駐境外使領館證明等能夠證明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在執行的證明材料。

(四)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申報資料。

1.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銀行保函或《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復印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2.企業申報項目明細表(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項目明細表);

3.費用支出情況明細表;

4.資金投入或費用支出憑證:記賬憑證、支付憑證、費用發票、費用合同等復印件。

(五)走出去信用保險統保平臺申報資料。

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及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銀行保函或《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復印件;

2.企業申報項目明細表(信用保險及擔保專項資金);

3.適用產品的保單及《保單明細表》復印件;

4.適用項目的保險費、擔保費發票及《保險費、擔保費通知書》復印件;

5.廣東省商務廳支持企業信用保險產品的批準文件。

六、項目管理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在項目申報前根據申報通知制定申報指南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時間和程序、申報資料要求、經辦部門、經辦人員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各企業向所屬區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提交申請資料,申報走出去信用保險項目需先由具有相關資格的保險公司加具初核意見后申報。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按《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走出去事項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采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或內部評審等評審方式及本通知規定對本轄區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必要時延伸到現場核實。并應通過廣州市財政專項資金查重系統等平臺對申報主體資格和項目開展合規性審查。

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項目申報情況、審核后擬安排的項目7個工作日。對有異議的項目,由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程序在門戶網站公示審核通過的項目之后,按照《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走出去事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做好資金撥付工作,并在門戶網站公開撥付情況。

七、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一)企業申報的所有文件、單證和資料須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申報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及財務制度規定作相應的財務及會計處理,建立完善的項目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并專項用于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業務開展,確保資金??顚S?;申報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積極配合各級商務、財政部門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核查、績效評價工作。

(二)申報單位和個人在走出去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