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瞪羚企業認定扶持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創新發展能力,認定及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創新性強、增長潛力大的企業(以下簡稱瞪羚企業),集中優質資源給予重點支持,探索形成支持瞪羚企業創新發展、做強做大的有效模式,推動企業走出高質量、高效益、可持續的發展道路,為全區的科技創新及經濟增長增添新的動力和提供長遠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具體申報及認定事宜,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申報指南。
第三條【瞪羚企業入選條件】本辦法所稱瞪羚企業是指成功跨越創業死亡谷后,商業模式得到市場認可,進入爆發式增長階段的創新型企業,具有成長速度快、創新能力強、專業領域新、發展潛力大的特征。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企業申報當年往前的第三個年度的營業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且近三年的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申報前一年正增長;
(二)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6個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申報前一年正增長(即成立5年內營業收入突破5億元);
(三)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11個完整年度,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申報前一年正增長(即成立10年內營業收入突破10億元)。
第四條 【瞪羚培育企業入選條件】本辦法所稱瞪羚培育企業是指未來有潛力增長成為瞪羚企業的創新型企業。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企業申報當年往前的第三個年度的營業收入不少于300萬元且近三年的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申報前一年正增長;
(二)企業申報當年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300萬元,同比增長率高于50%。
第五條【直接認定獎勵】瞪羚企業每年認定一次。本辦法實施后,首次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勵;連續兩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連續三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六條 【研發投入獎勵】對于認定的瞪羚企業,按照企業獲得認定當年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20%給予額外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貸款貼息支持】對于認定的瞪羚企業和瞪羚培育企業,因擴大規模、技術改造、加大研發及用于企業主營業務發展等獲得銀行貸款的,對企業獲得認定當年得到的銀行貸款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限給予一次性貼息,最高50萬元封頂。
第八條 【股權投資補貼】對于認定的瞪羚企業和瞪羚培育企業,在認定當年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給予企業獲得投資額5%的補貼,最高100萬元封頂。
第九條【獨角獸成長獎】對本辦法發布后獲得認定的瞪羚企業和瞪羚培育企業,政策有效期內首次認定為潛在獨角獸企業或獨角獸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或100萬元額外獎勵;對于政策有效期內已獲得50萬元獎勵的潛在獨角獸企業,首次認定為獨角獸企業后,可申請50萬元獎勵的補差。支持社會力量為瞪羚企業和瞪羚培育企業提供企業培訓、商業模式驗證、發展戰略規劃等服務。
第十條【附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瞪羚企業和瞪羚培育企業的扶持,按照原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廣州開發區瞪羚企業認定扶持辦法》(穗開管辦〔2015〕18號)同時廢止。